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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
          技術開發部 | 發布時間:2011/1/19 | 瀏覽次數:

            [標題]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》

            [頒布者]:國家技術監督局

            [編號]:GB/T14848-93

            [頒布日期]:1993-12-30

            [實施日期]:1994-10-01

            1 引言

             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,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,促進經濟建設,特制訂本標準。

             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、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。

           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
            2.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,地下水質量監測、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。

            2.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,不適用于地下熱水、礦水、鹽鹵水。

            3 引用標準

             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

           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

            4.1 地下水質量分類

             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、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,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、工業、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,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。

             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。適用于各種用途。

             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。適用于各種用途。

             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。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、農業水.

             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。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,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。

              Ⅴ類 不宜飲用,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.

            4.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(見表1)

          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

          項目序號
          類別
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標準值
          項目
          1
          色(度)
          ≤5
          ≤5
          ≤15
          ≤25
          >25
          2
          嗅和味
          3
          渾濁度(度)
          ≤3
          ≤3
          ≤3
          ≤10
          >10
          4
          肉眼可見物
          5
          pH
          6.5~8.5
          5.5~6.5,  8.5~9
          <5.5,>9
          6
          總硬度(以CaCO3,計)(mg/L)
          ≤150
          ≤300
          ≤450
          ≤550
          >550
          7
          溶解性總固體(mg/L)
          ≤300
          ≤500
          ≤1000
          ≤2000
          >2000
          8
          硫酸鹽(mg/L)
          ≤50
          ≤150
          ≤250
          ≤350
          >350
          9
          氯化物(mg/L)
          ≤50
          ≤150
          ≤250
          ≤350
          >350
          10
          鐵(Fe)(mg/L)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2
          ≤0.3
          ≤1.5
          >1.5
          11
          錳(Mn)(mg/L)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>1.0
          12
          銅(Cu)(mg/L)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1.5
          >1.5
          13
          鋅(Zn)(mg/L)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5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5.0
          >5.0
          14
          鉬(Mo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5
          >0.5
          15
          鈷(Co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>1.0
          16
          揮發性酚類(以苯計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02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>0.01
          17
        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(mg/L)
          不得檢出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3
          ≤0.3
          >0.3
          18
          高錳酸鹽指數(mg/L)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2.0
          ≤3.0
          ≤10
          >10
          19
          硝酸鹽(以N計)(mg/L)
          ≤2.0
          ≤5.0
          ≤20
          ≤30
          >30
          20
          亞硝酸鹽(以N計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2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21
          氨氮(NH4)(mg/L)
          ≤0.02
          ≤0.02
          ≤0.2
          ≤0.5
          >0.5
          22
          氟化物(mg/L)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2.0
          >2.0
          23
          碘化物(mg/L)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2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>1.0
          24
          氰化物(mg/L)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25
          汞(Hg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005
          ≤0.0005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>0.001
          26
          砷(As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>0.05
          27
          硒(Se)(mg/L)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28
          鎘(Cd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01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>0.01
          29
          鉻(六價)(Cr6+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30
          鉛(Pb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31
          鈹(Be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002
          ≤0.0001
          ≤0.0002
          ≤0.001
          >0.001
          32
          鋇(Ba)(mg/L)
          ≤0.01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4.0
          >4.0
          33
          鎳(Ni)(mg/L)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34
          滴滴滴(μg/L)
          不得檢出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>1.0
          35
          六六六(μg/L)
          ≤0.005
          ≤0.05
          ≤5.0
          ≤5.0
          >5.0
          36
          總大腸菌群(個/L)
          ≤3.0
          ≤3.0
          ≤3.0
          ≤100
          >100
          37
          細菌總數(個/L)
          ≤100
          ≤100
          ≤100
          ≤1000
          >1000
          38
          總σ放射性(Bq/L)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>0.1
          39
          總β放射性(Bq/L)
          ≤0.1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≤1.0
          >1.0
          >1.0

           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,分為五類,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。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,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,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。

            5 地下水水質監測

            5.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。檢驗方法,按國家標準GB5750《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》執行。

            5.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,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,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(豐、枯水期)。

            5.3 監測項目為:pH、氨氮、硝酸鹽、亞硝酸鹽、揮發性酚類、氰化物、砷、汞、鉻(六價)、總硬度、鉛、氟、鎘、鐵、錳、溶解性總固體、高錳酸鹽指數、硫酸鹽、氯化物、大腸菌群,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。

            6 地下水質量評價

            6.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,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。

            6.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,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,劃分為五類,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,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,從優不從劣。

              例:揮發性酚類Ⅰ、Ⅱ類標準值均為0.001mg/L,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.001mg/L時,應定為Ⅰ類,不定為Ⅱ類。

            6.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,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。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:

            6.3.1參加評分的項目,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,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。

            6.3.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,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。

            6.3.3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(表2)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。

          表2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類別
          Fi
          0
          1
          3
          6
          10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6.3.4按式(1)和式(2)計算綜合評價分植F。

            6.3.5根據F值,按以下規定(表3)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,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。如“優良(Ⅱ類)”、“較好(Ⅲ類)”。

          表3

          級別
          優良
          良好
          較好
          較差
          極差
          F
          <0.80
          0.80-<2.50
          2.50-<4.25
          4.25-<7.20
          >7.20

            6.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,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,也可根據具體情況,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、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。

            6.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,除采用本方法外,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。

            7 地下水質量保護

            7.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、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,保護地下水水源,必須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          7.2 利用污水灌溉、污水排放、有害廢棄物(城市垃圾、工業廢渣、核廢料等)的堆放和地下處置,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,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。

            附加說明:

             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。

             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、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。   

           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、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、全國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吉林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、陜西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江西省環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。

            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、張錫根、閻葆瑞、李京森、苗長青、呂水明、沈小珍、席文躍、多超美、雷覲韻。

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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